一、单位破产了,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二、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例:
柯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工伤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柯某因工致残后,物流公司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因此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后来,物流公司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为一家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通知柯某,不再给他发放伤残津贴,也不安排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因此,柯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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