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保局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工作要求,做好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芜湖市医保局多举措规范和优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我市进一步明确,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能保留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并享受相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对于制度内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一律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一律保留户籍地参保关系。
其中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关系,特殊人群学生保留身份认证地参保关系;
对于跨制度重复参保,考虑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待遇保障差别,参保人可本人书面承诺选择保留其中一种医保并享受其待遇,同时中止另外一种基本医保关系及其待遇。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提出一次修改申请。
我市坚持待遇保障无断档,优化各险种转换接续。
对于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当年度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居民医保转化为职工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当月缴费,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当月居民医保仍然保障。
对于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补缴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中断职工医保缴费三个月内补缴的,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职工医保缴费超过三个月的,设置六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对于单位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职工已连续1年(含1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急诊处理;中断缴费期超过6个月的,不可补缴欠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群众年度内切换参保关系,按照财务制度及审计管理相关要求,其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等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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